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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REACH ‖ 欧盟REACH附录XVII新增第77项甲醛的限制条款
来源: | 作者:GSG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7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修订法规(EU) 2023/1464,对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17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修订,新增针对木制品家具、道路车辆等产品中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管控要求,并将相应的检测方法作为附录14列入REACH法规附件17中。


新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正式生效,且对于道路车辆相关产品过渡期至2027年8月6日,其他相关物品过渡期至2026年8月6日。

这意味着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产品中甲醛释放量管控升级,针对的产品类别将进一步扩大,涵盖了包括玩具、婴童用品、家具、地板、木质产品、装修装饰用产品、文具、纺织品、皮革制品等。

新增条款限制如下:

新增以下附录14

1.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77条第2段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2款第1项所述限值。

甲醛是一种产量大、用途广泛的化学品。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甲醛中,98%被用作以甲醛为基础的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的化学中间体,这些中间体进一步被广泛应用。甲醛基树脂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这些物品都可能会释放出甲醛。甲醛基树脂的主要用途是在人造板的制造中,作为木材结构的粘结剂。这种树脂也用于其他木制产品的生产,如家具和地板,也会用于壁纸、泡沫、汽车和飞机零件、纺织品和皮革等产品。

新法规有几点注意事项:

◆ 适用的材质并不局限于板材(刨花板、胶合板、纤维板),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材质也在管控范围内。

◆ 适用的产品广泛,法规中特别指出玩具产品虽然已经有甲醛限制要求但仍然需要符合该新增条款。

◆ 限值要求比较严格,虽然有三年过渡期但对于制造商来说如何改进工艺以符合要求仍然是一件很紧迫的事。

◆ 欧盟REACH法规规定,凡在欧盟境内流通的产品必须符合附录十七的限制要求,遵守限制条件。欧盟市场对甲醛的监管日益严峻,建议企业提前进行相关排查工作,加强质量管控和产品检测,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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